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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以下均經化名處理)小梁、小鐘為S公司之職員,於110年起負責某政府標售工程之施作,小梁是工地主任,小鐘則是本案工程之主任技師,負責技術協助、計劃書或其他書面文件審閱及提供施工意見。政府相關單位開放S公司在工程範圍土地上放置原物料、機具及暫時堆放廢材,難料相距300公尺之K公司倉庫,於某日發生火災,倉庫及儲置之物料均付之一炬。K公司稱當日颳起強風,2人因指示工人以引火焚燒樹林之方式整地,致高溫餘燼隨強風飄散至該倉庫。K公司遂控告小梁與小鐘涉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毀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故2人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交由鄭志侖律師替其答辯,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認為,該工程內容無任何使用明火之項目,判定之林地起火點距離K公司倉庫300公尺之遠,又兩地間隔水相望,難認倉庫之火災與2人間有何關聯。該地亦無管制人員進出,任何人可於任何時間進入該土地,實難認定何人不慎在該地遺留火源致生火警,再因強風吹拂引起倉庫發生火災,自難逕歸責於2人。
得智法律事務所侯信逸律師提醒您,施作工程需小心謹慎,務必做好安全防護,萬一遭遇意外之事,應盡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從偵訊開始由律師陪同,自前端即解決問題,才能最好的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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