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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陳抗車又占停車格 2小時移置

(本所侯信逸律師接受採訪)節錄自2023-03-02 01:50 聯合報/ 記者吳淑玲、邵心杰/台南報導
本所侯律師說:市府依台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5款、第20條第3款,要求移車屬妥適,將限期改善時效縮短為2小時,已勇於任事
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的台灣銀行前,長期占用路邊停車格的「傳奇抗議車輛」,昨天再度出現,下午市府交通局就與警方拖吊;交通局指出「屢次挑戰公權力」,今年第3度移置,且因是累犯行為,昨起限縮改善時間為2小時,若再發生還會縮更短。法界讚賞,市府勇於任事。
據了解,該車主不滿財務糾紛的民事官司結果,在車上架設廣告布條,控訴司法不公,長時間停在車格,警方多次勸導,車主卻愈停愈多輛,4年來繳70多萬元停車費,警方也曾開單告發,但車主提出行政救濟,又拖上數個月。
交通局表示,日前經過與法制處研議後,將加裝「框架」的車輛,補充公告納入「台南市政府廣告物自治修例」的遊動廣告,規範限制停放的時間和路段,車身用框加附加廣告物也屬違規,今年1月18日、2月3日,加上昨天上午8點多停車收費員發現通報,已第3度移置此輛遊動廣告車。
交通局指出,原本給予車主1到3天改善期,昨天起縮短為2小時,未來還會更縮短改善期,目前尚未對處以罰金,但要繳交移置費和保管費,且現場拆除框架和廣告物,車輛才可離場。
律師侯信逸說,市府依台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5款、第20條第3款,要求移車屬妥適,將限期改善時效縮短為2小時,已勇於任事;律師江信賢則建議修法,在交通頻繁路段改採累進方式收費,即使再有錢,長期下來也不堪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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