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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其他兄弟姊妹棄母親不顧?獨自照護扶養母親之人,可請求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

聲請人陳小姐(化名)與兩位相對人是手足關係。因母親纏綿病榻多年,病勢惡化已無力自理,諸子女恐未能提供充分照應,商議後遂將老母送赴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未料母親於照護中心期間,從未見相對人等前往探視,甚至母親入住照護中心的月費、 膳食費及其他生活上必要費用,相對人亦無支應分毫;反之,陳小姐則是獨力負擔龐大費用、頻繁探望、盡心侍奉在側,陳小姐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及連彬翰律師,對兩位手足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獲得勝訴判決!總計約42萬元。
因老母無存款、名下無財產,其晚年更為失智症狀所苦,日常起居尚且無從自主,母親之生活所費均由陳小姐一應承擔,包括水、電、健康保險等必要支出、維持生活之日常家電用品、聘請看護協助照料、置備無障礙友善之相關設施、送赴母親至養護之家所納費用、往返醫療院所就診、所需醫療耗材及其餘各項雜支,經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兩位相對人均應返還陳小姐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得智法律事務所所長侯律師提醒您,扶養父母並非一人之責,如果有代墊扶養費之情形,可以向其他的義務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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