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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廢清法申報不實,獲不起訴處分!

林先生(化名)某日因先前簽約的廢棄物處理公司有申報不實之情事,進而接到檢察官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之罪名傳喚,林先生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及鄭志侖律師替其答辯,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林先生本長期委託A公司清運廢棄物,後來A公司漲價,林先生即轉為委任B公司清運廢棄物,惟申報清除處理計畫書仍委託A公司處理,沒想到A公司未向B公司索取後續的申報資料,竟自行作成虛假的清除處理計畫向機關申報,使林先生遭警方懷疑其指使A公司申報不實,經過本所律師團隊之辯護,最終洗脫罪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最重可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林先生為求保障自身權益,委託本所律師團隊替自己洗清冤屈,而最後林先生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亦免於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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