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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千金難買好鄰居…惡鄰百百種 法律不一定罰得到

節錄自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 2022-03-13 00:56
長久以來,街坊鄰居的守望相助常被視為理所當然,然而,因噪音、寵物或土地糾紛釀口角傷和氣,屢見不鮮,甚至對簿公堂案件日益增加;也難怪房仲業直呼,買房時區位、總價、格局、屋齡、建坪及周遭嫌惡設施等全可篩選,但「千金難買好鄰居」。
不滿漏水、噪音 失控嗆鄰吃官司。台南市永康區某社區吳姓男子主張,鄰居王姓婦人因噪音問題對他和家人心生不滿,前年4月6日傍晚在住處內,對他恫嚇:「恁祖嬤這條老命就配恁這勒2比8(台語)」等語,意與其一家八口同歸於盡,吳男嚇到舉家搬離,並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王婦喊冤,因房屋漏水問題向吳男反應,對方不但推諉卸責,讓房間長期漏水所惱,並反控6、7年前,對方就不斷製造噪音,令她難以忍受入眠,甚需求助精神科醫生,長期吃抗憂鬱症藥物,致頭部暈眩。台南地院判她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5日、判賠5萬元。此外,黄姓女子去年12月30日晚間接連3次撥打110報案電話,檢舉譚姓鄰居住處發出「嗡嗡叫、喀喀叫」噪音,警方據報後三度趕到現場並未所獲,她也提不出相關事證,令譚男不堪其擾,反控黃女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藉端滋擾住戶,遭警方送辦。新市簡易庭認無證據證明黃女藉端滋擾住戶,或已踰越民眾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裁定不罰。情節重大 「惡鄰條款」才能強制遷離社區住戶互告官司頻傳,舉凡噪音、氣味或障礙物擾人等的「惡鄰條款」,律師侯信逸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向法院訴請惡鄰遷離,甚至強制出讓。
律師侯信逸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向法院訴請惡鄰遷離,甚至強制出讓。然而,該條適用上有其限制,第一,只能適用在公寓大廈或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的「社區型透天」;第二,最好是住戶規約中明定遵守義務;第三,惡鄰的侵擾必須「情節重大」,也就是侵擾的情形已過份到大多數社區住戶都看不下去,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才行。他表示,如果是個別鄰居間的侵擾糾紛,雖然自覺很嚴重了,往往因無干擾到其他多數鄰居,所以仍無法動用「惡鄰條款」。侯信逸指出,如果不是侵入情節過於輕微,則可依民法第793條規定「…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以及民法第18條規定,主張人格權侵害排除請求權,訴請法院排除該侵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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