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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我的房子不是我的房子?

游先生(經化名處理)向X公司承租一塊土地,並向第三人趙小姐購買土地上的未保存登記之房屋作為倉庫使用,自民國58年至民國106年均有簽訂基地租賃契約,直到民國106年適逢基地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屆滿須換約時,X公司竟以剛好買不到基地租賃契約範本,故去文具店買房屋租賃契約範本來替代簽約。游先生因年事已高且不懂法律,未加思索即簽名。後來X公司欲調漲租金,進而產生爭執,X公司向法院起訴游先生,返還租賃物,又請求游先生遷讓倉庫房屋,並給付自租賃屆滿期間迄今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第一審遭法院判決游先生須返還房屋予X公司,因此游先生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及謝明澂律師為其上訴,以捍衛自身權益。
得智法律事務所所長侯信逸律師提醒您,若遇到對方有做出危害到您本身利益的行為,請及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協助,萬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本件中,雖然形式上雙方有簽訂租賃契約,因為系爭倉庫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本屬游先生所有,游先生對於該倉庫房屋不可能有承租意思,就不會成立租賃關係的餘地。因此X公司以106年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要求游先生遷讓房屋,並無理由。此外,經法院查明系爭倉庫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確屬於游先生所有,游先生並非無權占用系爭倉庫房屋,X公司當然也無權主張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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