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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一旦行使優先承購權,必定能解除買賣契約嗎?

小楊受甲、乙、丙、丁4位A、B、C地地主所託求售三筆土地,約定甲、乙、丙、丁需各給小楊土地成交價1%作為居間報酬,並以其他約定事項第2條附有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為買賣契約之解除條件。小楊並找到一位買家戊願意以總價2300萬買下A、B、C三筆土地及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並與甲乙丙丁簽下土地買賣契約,因此甲須給付23萬元予小楊。然而,C地另有一位共有人己欲行使優先承購權來購買C地,甲為省下居間報酬,吆喝乙、丙、丁與戊解約,並拒付小楊居間報酬。嗣後小楊認為甲、乙、丙、丁此種行為係惡意違約,因此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及謝明澂律師起訴請求甲給付居間報酬。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認為,依照民法第565條、567條規定,居間人小楊只要盡到「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因此小楊既然已經找到有意購買A、B、C地的買主戊,戊也因此和甲、乙、丙、丁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小楊就已經完成居間義務,而可以向甲、乙、丙、丁請求居間報酬了,至於甲、乙、丙、丁事後和戊解除買賣契約的行為,並不會影響小楊可以對甲、乙、丙、丁請求居間報酬的權利。退步言之,即使訂立買賣契約時小楊未完成居間義務,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部分,共有人岀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己非接受與前述買賣契約相同的條件,因此其優先購買權行使並非合法。
得智法律事務所所長侯信逸律師提醒您,任意解約不能夠規避給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只要盡到「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的義務,就有居間報酬請求權。而居間人遭受惡意解約之處境時,更要即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來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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