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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千萬房產卻未獲供養 台南母女對簿公堂重修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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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楊姓母親把市價上千萬房屋、土地贈與給女兒,約定房產過戶後2年內,女兒要按月給母親5萬元,但女兒因疫情影響無法返回大陸工作賺錢,無法履約,母女鬧翻。但2016年新制房屋合一稅上路,女兒雖同意交還房產,楊母日後處理房產卻多出90萬元稅金,最後經由訴訟,法官判女兒須交還房產且回復其所有權登記日,楊母討回房產且省下90萬元稅金,母女才重修舊好。

    楊母主張,2019年12月間將房產贈與女兒,並於同日申報移轉房屋稅籍,去年1月底也以贈與為由將土地移轉登記給女兒。然而,她贈與房產前,曾與女兒約定,應自過戶次月起2年內,每月按時給付5萬元給她,未料,女兒卻未依約履行,屢次催討都無下文,今年1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女兒,表示要撤銷贈與房產。

    女兒表示,她因新冠疫情緣故,無法繼續原本在大陸地區工作,致無法依約給付,母女間因此事鬧翻,現在搬去與弟弟同住。她說,收到母親寄送存證信函前,弟弟曾告知母親可能會採取一些訴訟行為,存證信函可能是弟弟代母親所寄出的。

    面對母親有意撤銷先前所贈與的房產,女兒自知理虧,對此並無異議,同意返還該筆房地產,然而,女兒卻遲未採取行動將房產回復為母親所有。

    經手律師侯信逸點出,因女兒發現,如果雙方以合意方式返還該筆土地,母親重新取得該筆土地的登記時點將於今年4月之後,若日後母親想出售該筆土地,即適用自2016年元旦實施的新制房屋合一稅,屆時將多出高達90萬元稅金。

    因此,楊母僅能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在勝訴後再持法院確定判決,即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回復所有權的登記,換言之,回復到原先取得2015年9月間的時點,楊母可省下90萬元稅金。

    母女兩人對簿公堂,台南地院審酌,女兒既未依兩造協議,自房產過戶次月起2年內,每月給付7母親5萬元,楊母也以存證信函撤銷對女兒的贈與契約,依民法規定該該契約自始無效,因此,法院判楊母勝訴,女兒應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母親所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5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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