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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出口成髒公然侮辱成立否?--兼談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分際

  • 分手出口成髒公然侮辱成立否?--兼談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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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女與B男分手後,發現B男竟隨即與其前任C女復合,A女基於不滿,於社群軟體上刊登B男及C女合照,並於照片上撰寫「無縫接起來前女友幹起來」之文字,C女因而對A女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告訴。

    一審判決A女構成公然侮辱,理由略以:A女於社群軟體頁面公然刊登含有C女面容照片及前揭文字內容,明顯含有輕蔑、嘲弄C女之意涵,足以貶損C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審判決A女無罪,理由略以:

    (人稱以A女、B男、C女代稱)

    「無縫接起來前女友幹起來」客觀上並沒有任何的侮辱意涵:

    1.所謂「侮辱」,主要是指利用言語、文字、圖畫、動作對他人為抽象的侮謾、辱罵,而足以減損或是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地位評價。

    2.以目前報章雜誌、網路各種新興流行用語來看,在討論感情問題時,往往會使用「無縫接軌」一詞來指涉一方分手後立刻與新對象交往,前後兩段感情的空窗期過於短暫,疑似對先前的交往對象不忠,至於「幹」字則是常常被用來作為「性交行為」的表示。

    3.不論是「無縫接軌」(空窗期太短)或是「幹」(性交行為)的字詞,從整體文義、客觀環境以及現在社會上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難以認為這樣的用字遣詞存在任何的侮辱意涵,而足以減損告訴人的社會評價,畢竟「無縫接軌」、「幹」都只是單純地對於一種現象、結果的描述,被告以「無縫接起來前女友幹起來」這句話公告週知B男與自己分手之後,立即與C女復合,開始約會並且可能有性交行為,無法認定帶有任何的貶義。

    A女是否具有侮辱C女的主觀犯意存在合理懷疑:

    1.C女於偵查證稱:我與A女並不認識,B男是我現任男友,曾經與A女在一起過,但108 年8 月6 日時他們已經分手了等語(偵卷第51頁),足以認為A女於偵查供稱:我是因為跟B男有感情糾紛才會刊登這樣的照片、文字等語(偵卷第53頁)並非完全沒有依據。

    2.既然與A女存在感情糾紛的人為B男,而且被告心中不滿的是B男在感情上背叛自己的行為,那麼被告張貼限時動態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B男,貶損C女的人格評價反而並非A女的目的。更何況A女張貼的照片為一男一女的合照,其中「前女友」的字眼也顯示出限時動態文字的主詞應該是男生,主要指涉對象為B男,再參考被告客觀上使用的文字意義【詳如(二)】,並不屬於人身攻擊的惡意謾罵,也沒有逾越適當合理的界限,因此A女主觀上是否真的存在侮辱C女的犯意是有疑問的。

    【法律概念】所謂「侮辱」,係指行為人所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者而言(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

    可以看到案例中A女,法官很認真的論述,判A女無罪。

    一般而言,「幹」字是用以侮辱謾罵、更甚「幹x娘」也是有相同的指涉意義,但是,實務上也曾見過以「口頭禪」帶過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的,所以,是不是真的會被認定侮辱謾罵,有沒有公然侮辱罪的構成,還須依個案情節判斷,在這裏提出幾個可能法官判斷的標準。

    法官的標準,主要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帶有侮辱人之犯意,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抑該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如果覺得太抽象,再講一個,還有一個案例是有一個人連罵人四聲「幹!幹!幹!幹!」,法官就認為,是無論被告是罵「x!」或者「x你娘」之三字經或更長串之五字經,在刑法評價上,仍需回歸其言論之本質,並無任何有助於民主國家發展之性質,且對被辱罵者之個人主體性和人格完整造成損傷,是被告使用之粗口辱詞內容、長短為何,應該不是法院認定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之重點,而在於其使用之言詞內涵,是否有任何有用資訊,是否有助於意見表達及資訊分享。然而,雖然曾有實務見解認為,僅發一個「幹!」字,尚不足以認定有侮辱他人之意,情緒激動時出言幹字,應為發洩、作勢之詞,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然法官認為公然侮辱罪並不需要拘泥在被告所使用「語詞」,而應該審核其「內涵、性質」(即國家有無保障其言論自由之價值可言),縱使被告在盛怒之下,告訴人亦無必要忍受被告在第三人觀看時發洩情緒,因為被告本可自由選擇在無第三人觀看之私人空間發洩(例如私人住家內,或以打電話、寫信方式傳達訊息),即非屬刑法禁止之「公然」侮辱行為,該空間及傳遞訊息方式之選擇權,已足以保障被告個人之言論自由,並同時兼顧被辱罵者之名譽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66號刑事判決參照)。

    反過來說,如果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就很難立刻以公然侮辱罪來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參照)。

    但是多數實務判決,如駕車被按喇叭心生不滿罵幹、「叭三小」(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判決參照),甚至辯稱罵完「x 」字或五字經之後辯稱只是口頭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參照),都難不被認定是公然侮辱(很容易構成),只能說大家生氣時不要輕易罵出「x」字,以免被告處罰,勞民又傷財。

    參考判決: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3455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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