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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後子不孝…可以後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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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7旬老翁年輕時就喪妻,獨立養育2子1女,他自認年事已大,想趁著意識還清楚立好遺囑,將名下一棟價值約5千萬元的房子、一塊價值約5千萬元的地產分配好,沒想到2個兒子各自確定可以獲得5千萬遺產後,漸漸露出「真面目」,甚至將他趕出門,幸好老翁臨終前1招反制,將房產全轉送給了小女兒。

    (詳細報導請見:

    news.tvbs.com.tw/local/1411036?from=Copy_content)

    所涉法條:

    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 1220 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 1221 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如本件報導中,老翁先後立了三份遺囑,第二份遺囑留給長子顯然與第一份遺囑留給次子內容相牴觸,所以第一份此時已經視為撤回,然而,又立了第三份第三份遺囑將房產分給小女兒,顯然又與第二份遺囑房產次子之內容相牴觸,同理,則第二份有關房產留給次子部分,亦視為撤回 。結論就是最後一次有效。

    至於遺囑要成立的要件是什麼?在這裏簡單談談,要怎麼「立遺囑」。

    立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還有口授遺囑。依現行民法規定只要採用其中一種方式,就是法律上有效的遺囑。

    先來談一下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可以特別採用口授遺囑,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口授遺囑發生效力的前提是:必須符合「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的情況,並且需要以符合民法第1195條的方式,符合「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並且口授遺囑還會受到「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之限制。

    一般來說我們會建議可以採用「公證遺囑」,或是以至少兩種方式立遺囑,例如「自書」加「公證」,以避免明明有自書遺囑,後人卻找不到的情況發生,或其效力有爭議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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