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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盜刷信用卡案獲不起訴處分!

被告林小姐(代稱)因在網路應徵工作,為人代儲遊戲點數,賺取跑腿小額費用,後來才發現被騙,又被警方移送盜刷信用卡,所幸在本所律師為其辯護後沈冤得雪,終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案由:

被告於某日,在不詳時地,以不詳方法取得告訴人所有信用卡之認證碼、有效期限等資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某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冒用告訴人名義,輸入前開信用卡卡號、認證碼及有效期限等資料後,偽取得授權以上開信用卡付款之準私文書,而行使上開屬偽造私文書性質之電磁紀錄,以此不正方法盜刷告訴人之上開信用卡多次(金額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特約廠商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管理及銀行對於信用卡帳戶使用管理之正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及辯護人辯稱:

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在臉書看到遊戲代儲的工作,內容是儲值到指定遊戲帳號,成功就算1單,1單給N元,我從某月開始做,對方有轉帳到我郵局帳號1次,金額是N元。後來我又問是否還有單可以接,就有一位自稱「xxx」的男子聯繫我,他跟我說有單可以給我做,但要我使用自己的手機儲值,對方請我先去開通小額付款功能,再給我遊戲帳號,請我去幫忙購買點數,等等....。

檢方認定:

被告顯然對對方之犯行毫無認識,自無法排除被告確實遭騙之可能。 且倘被告確有意為上開犯罪行為,理應冒用他人門號掩飾真實身分,何需使用自己名義所申請之上開門號消費購買遊戲點數,並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繳費,致使自身遭警循線查獲,此亦與常情有悖,是縱被告無法提出完整對話紀錄,但仍難認其代他人儲值遊戲點數之舉,即遽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准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

本案在本所律師為其辯護後沈冤得雪,終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網路廣告應徵工作時有所聞,身為家庭主婦或上班族難免想要多賺些外快乃人之常情。

 

 

得智法律事務所提醒您:

不要幫不認識的人登入帳號或是以自己手機門號幫陌生人儲值任何形式的點數,也不可以輸入來路不明的信用卡號,也不可以隨便交帳戶給他人, 否則在被害人報案後檢警第一時間將會認定你為犯罪嫌疑人,莫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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