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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經化名處理)溫先生,受僱於A公司擔任設計師職務,入職時有簽立任職同意書,其中第8點載明「本人同意就任職期間內,不得以非公司名義承接屬公司之商業服務範圍事項,如:設計、裝潢、服務;或有其他認定足
(以下均經化名處理)小妍和小芬共有一塊土地A地,惟A地上坐落一高壓電塔,兩人均不願分割到有電塔的那塊地。而小妍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使兩人分得之土地各自受有與現況相同「高壓電塔座落」之不利益,關於排水公設
(以下均經化名處理)小梁、小鐘為S公司之職員,於110年起負責某政府標售工程之施作,小梁是工地主任,小鐘則是本案工程之主任技師,負責技術協助、計劃書或其他書面文件審閱及提供施工意見。政府相關單位開放S
(以下均經化名處理)A公司因營收來源問題涉訟,故A公司之相關人士B與甲股東簽訂契約,約定甲股東應協助A公司進行相關行政訴訟,若訴訟成功再由B支付報酬。甲股東確實掏錢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惟該訴訟並未成功,
小楊受甲、乙、丙、丁4位A、B、C地地主所託求售三筆土地,約定甲、乙、丙、丁需各給小楊土地成交價1%作為居間報酬,並以其他約定事項第2條附有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為買賣契約之解除條件。小楊並找到一位買
(以下均經化名處理) 小沈是老洪的員工,持公款購買公司短缺之物品,亦均有告知老洪並回報單據,然因兩人早生嫌隙,遭老洪告訴侵占公款,小沈遂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及賴昱亘律師為其
小劉之友人小正,以他未滿20歲,無法自行辦理帳戶,又是單親家庭,媽媽只有一個帳戶無法借他使用為由,向小劉索借銀行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戶作為薪資匯款之用。沒想到小正竟提供予詐騙集團實行詐欺及洗錢使用
孫先生於110年間與趙小姐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1,476萬向趙小姐土地及房屋,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有約定:「乙方(即趙小姐)保證本買賣標的物於交屋前無存在物之瑕疵(例:傾斜、龜裂等影響結構安全或滲
胡氏兄弟公同共有遺產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中小胡欠A銀行錢,並A銀行已取得債權憑證。A銀行認為小胡怠於主張分割公同共有物,並已陷於無資力,致A銀行無法行使權利,有必要代位小胡就該遺產行使遺產分割請求
游先生(經化名處理)向X公司承租一塊土地,並向第三人趙小姐購買土地上的未保存登記之房屋作為倉庫使用,自民國58年至民國106年均有簽訂基地租賃契約,直到民國106年適逢基地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屆滿須換約時
吳先生(經過化名處理)經營A公司,而吳先生的女兒(以下稱小琳)經營B公司。兩家是家族關係企業。甲機關於110年間辦理曳引機財物採購案的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由
黃先生為A公司的工地工程師,承攬林先生的新建工程。林先生是工程出身,會在現場對施工提出缺失及指示,兩人進而發生口角衝突,林先生問黃先生住那裡,黃先生則回以「我就住在你家旁邊,我知道你家住哪裡」,因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