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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經化名處理) 小沈是老洪的員工,持公款購買公司短缺之物品,亦均有告知老洪並回報單據,然因兩人早生嫌隙,遭老洪告訴侵占公款,小沈遂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及賴昱亘律師為其
小劉之友人小正,以他未滿20歲,無法自行辦理帳戶,又是單親家庭,媽媽只有一個帳戶無法借他使用為由,向小劉索借銀行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戶作為薪資匯款之用。沒想到小正竟提供予詐騙集團實行詐欺及洗錢使用
孫先生於110年間與趙小姐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1,476萬向趙小姐土地及房屋,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有約定:「乙方(即趙小姐)保證本買賣標的物於交屋前無存在物之瑕疵(例:傾斜、龜裂等影響結構安全或滲
胡氏兄弟公同共有遺產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中小胡欠A銀行錢,並A銀行已取得債權憑證。A銀行認為小胡怠於主張分割公同共有物,並已陷於無資力,致A銀行無法行使權利,有必要代位小胡就該遺產行使遺產分割請求
游先生(經化名處理)向X公司承租一塊土地,並向第三人趙小姐購買土地上的未保存登記之房屋作為倉庫使用,自民國58年至民國106年均有簽訂基地租賃契約,直到民國106年適逢基地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屆滿須換約時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於民國111年9月23日(五)下午14時至16時,受邀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為公務同仁講授「人權兩公約暨公務員公文處理與客服溝通技巧」研習課程。(由於疫情關係延期)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二)下午14時至16時,受邀至臺南市鹽水區公所為公務同仁講授「人權兩公約暨公務員常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案例與分析」研習課程。 其中兩公約是
吳先生(經過化名處理)經營A公司,而吳先生的女兒(以下稱小琳)經營B公司。兩家是家族關係企業。甲機關於110年間辦理曳引機財物採購案的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由
黃先生為A公司的工地工程師,承攬林先生的新建工程。林先生是工程出身,會在現場對施工提出缺失及指示,兩人進而發生口角衝突,林先生問黃先生住那裡,黃先生則回以「我就住在你家旁邊,我知道你家住哪裡」,因此林
蔡哥與蔡弟(姓氏經過改編)在市區精華地段共有一塊土地A地,並在A地上個別蓋有自己的房屋,建物產權是獨立,只有建物坐落之土地A地是兩個人共有。然而民法規定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要得到共有人全體
呂先生於109年間接手某公寓中房屋,於購買前,房屋本身即有前屋主將走廊圍起的私人使用空間,呂先生則是在其中一扇門搭建鋁窗。沒想到惹起隔壁鄰居的不滿,向檢察官告訴呂先生竊佔該走廊空間,呂先生因而委任本所
A剛成年時,接到詐騙集團來電說自己重複下單,需要到提款機操作,以退還重複扣款的錢,因此將金融機構帳號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成員以A的帳戶作為犯罪工具,B又被騙而匯款至A的帳戶。A遭檢察官起訴後,委任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