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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釋字796號大法官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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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完全沒有彈性的作法,沒有給法官裁量權而只因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一律撤銷其假釋,大法官認為違憲而無效!

    大法官以釋字第796號作成解釋,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伸縮」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疑慮。

    而且,該條文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必要的具體狀況,僅因假釋中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

    因為如此一來,將導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的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所採取的手段,就目的的達成而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舉例而言,有一馬姓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1996年1月入監,2006 年8月假釋出監,卻在2014年4月間因騎機車酒駕遭攔檢查獲,於同年6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檢察官此時,依法只能撤銷假釋,並須將其發監執行全部無期徒刑。馬姓受刑人在先前的保護管束期間已經復歸家庭,認真工作,受此打擊完全崩潰。

    還有另一王姓受刑人,前因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1998年11月入監執行,在2011年6月出監,2014年5月也因騎機車查獲酒駕,同年7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檢察官,同樣也只能依法撤銷假釋,並將其發監執行全部無期徒刑。

    以上二例都是發生了輕重失衡而無法個案審酌來處理的不合理情形。

    大法官的796號解釋,就是要處理上面那種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撤銷假釋的不合理情形。

     

    司法官官方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8267523340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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