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怎麼辦】承攬工程有瑕疵,定作人如何依法處理修補費用問題?
在承攬工程中,若發現承攬人施作的工程存在瑕疵,定作人能否自行修補並要求承攬人償還修補費用?這是許多企業和法律實務中常見的問題。本文將深入探討民法第493條的相關規定及法院判例。
案例解析:
乙公司向丙公司承包了一項管線汰換工程,並將部分工程內容分包給甲公司執行。甲公司依照合約約定完成施工作業,但在請領工程款時,乙公司卻以甲公司施作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支付款項,並聲稱因瑕疵產生的修補費用應由甲公司負擔。
然而,經法院審理,判決結果顯示,甲公司已依約完成工程,乙公司應支付約定的工程款。乙公司雖抗辯甲公司施作有瑕疵,並因此支出修補費用,但未能舉證證明該瑕疵的存在。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493條規定:
當工程存在瑕疵時,定作人可以定相當期限,要求承攬人進行修補。
如果承攬人在期限內未修補,或拒絕修補,定作人可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的必要費用。
換言之,若定作人未依法律程序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而直接進行修補,將無法依照第493條第2項要求承攬人償還修補費用。
在這個案例中,乙公司無法證明甲公司施作有瑕疵,並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催告甲公司修補瑕疵,直接自行修補。因此,乙公司主張抵銷修補費用的請求,法律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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