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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工程款爭議勝訴!法院判決退還近40萬元不當得利】

為改善社區環境、排除積水問題,某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承攬商簽訂「內溝土木工程契約」,工程總價約新臺幣190萬元。依契約約定,管理委員會預先支付近60萬元工程款作為簽約金,盼能加速施工。
 
然而,開工後卻問題連連:
>承攬人施工人力不足、進度嚴重落後;
>打除及基礎工程未依圖說施工,進度遠落後預期;
>為避免拖延,社區與承攬商及監造公司三方於一個月後合意終止契約。
 
爭點與訴訟經過
工程結算後,承攬人實際完成工程量僅約17萬元,卻已收取近60萬元預付款,溢領金額高達39萬餘元。
社區多次催討未果,只得委任律師發函催告,最終依法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法院判決結果
高雄地方法院審酌契約內容、LINE 對話紀錄與律師催告文件後,認定:
>契約雖終止,但承攬人已收取超額款項,欠缺法律上之原因;
> 該溢領部分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全額返還;
> 管理委員會得請求自催告期滿後起算之法定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承攬商應:
返還新臺幣393,000元,並自113年12月4日起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
 
法律重點提醒
在工程承攬契約中,若施工延誤、品質不符或進度與付款比例不符,定作人(發包方)有權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多付之款項。
即使對方拒不退還,也可透過「不當得利」途徑主張權利,藉由專業法律團隊協助,追回屬於自己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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