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報】毀損罪公訴不受理——對方拒絕和解,我們就從程序突破!
※【捷報】毀損罪公訴不受理——對方拒絕和解,我們就從程序突破!
「管委會可以對住戶提刑事告訴嗎?」
——這個問題,決定了整起刑案的命運。
台南某社區地下室鐵捲門鎖蓋遭砂輪機破壞,管委會主委代表社區到派出所報案,檢察官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提起公訴。
面對告訴人堅持不和解的態度,我們調整策略,從程序面精準出擊——主張本案自始欠缺合法告訴:
▲ 三個關鍵攻防點
- 毀損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合法告訴,法院根本不能審理
- 管委會是非法人團體,不具獨立法律人格,依法不能擔任刑事告訴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意旨早已闡明
- 社區公共設施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告訴權應由各區分所有權人個別行使;主委以管委會名義提告,僅屬「告發」而非「告訴」
法院全面採納辯護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逕為不受理判決,附帶民事訴訟也一併駁回。
◎ 案件啟示
和解談不攏,不代表沒有出路。刑事案件不只打事實、打證據,更要打「程序」。當對方關上和解的門,我們就從程序找到另一扇窗——一個告訴權的根本瑕疵,讓整起公訴案件在審判階段直接落幕。
面對刑事追訴,你需要的不只是辯解,而是全方位的攻防策略。
得智法律事務所|台南專業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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