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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簽名之前要小心?

【捷報】簽名之前要小心?
A公司與B公司間有工程承攬契約,B公司還有928,242的工程款尚未支付。而A公司於108年12月間曾在記載算式的請款單上簽名,沒想到B據此辯稱A公司已同意拋棄工程款的請求權,A公司因此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對B公司請求給付剩餘的工程款。
所長侯信逸律師認為:請款單雖有A公司負責人的簽名,然而並沒有任何文字說明,最多僅可證明A公司曾經閱覽被告提出的請款單,及上面所記載的違約金與逾期租金計算方式,不可直接認定A公司有拋棄領取工程款的意思。又他們之間的契約沒有約定工期,自然不會產生逾期的違約金與租金。
得智法律事務所所長侯律師提醒您:簽名應慎重檢視文件,避免在無意間同意了對自己極為不利的條件。而遇到對方持自己的簽名主張不合理的要求時,應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避免白白蒙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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