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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不小心淪為車手?

A剛成年時,接到詐騙集團來電說自己重複下單,需要到提款機操作,以退還重複扣款的錢,因此將金融機構帳號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成員以A的帳戶作為犯罪工具,B又被騙而匯款至A的帳戶。A遭檢察官起訴後,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及賴昱亘律師為其答辯及陪同出庭,最終獲得無罪判決!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認為,本案中如果A有幫助詐騙或者洗錢意圖,理應隱匿真實姓名避免警方追查,而非提供自己名義金融帳戶。又A因操作提款機退款不成,方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自己帳戶內的錢領出,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將點數卡帳號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共計新台幣68,000元,若有被害人B匯入的錢以外,尚有兩萬多元是A帳戶內本來自己的錢,依一般人的經驗,沒有人會以損失自己財物為代價來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認為A要幫助他人犯罪,顯然不合常理,可見A本身亦為被害人!
得智法律事務所所長侯信逸律師提醒您,提款機只有提款與存錢的功能,並沒有退款的功能,所以當有人要求使用提款機或者是要求個人帳戶提供的時候,務必要小心謹慎,不要輕易提供個人資料。切勿輕易給予他人帳戶資料,以免遭有心人士利用,變成幫助他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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