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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買賣房屋之瑕疵擔保條

(以下均經化名處理)

孫先生於110年間與趙小姐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1,476萬向趙小姐土地及房屋,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有約定:「乙方(即趙小姐)保證本買賣標的物於交屋前無存在物之瑕疵(例:傾斜、龜裂等影響結構安全或滲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等瑕疵)如有上述情事,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另趙小姐於契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之「是否有龜裂傾斜之情形」處,勾選否。孫先生於房屋裝修時發現主臥室與客廳天花板有傾斜之情形,委請局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建築物結構勘查與房屋傾斜檢驗,發現主臥室天花板傾斜斜率高於法定的1/200。孫先生認為房屋有傾斜之情形,即會影響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又有結構性安全問題,而趙小姐疏於管理房屋造成其損失,應賠償151萬6000元。因此趙小姐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及謝明澂律師為其答辯,以捍衛自身權益。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認為,主臥室天花板與客廳天花板,依高雄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及新北市施工鄰損手冊,均非屬「房屋傾斜率」之測量標的,亦無所謂天花板傾斜率不得大於法定1/200之規定。樓板高低差無法代表大樓傾斜情形,僅係施工小瑕疵,不影響大樓結構安全性。難認房屋有民法第373條規定危險移轉時存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存有滅失、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另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龜裂傾斜之情形」與輻射屋、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損鄰或鄰損等與結構安全有關之瑕疵並列,可見將傾斜、龜裂作為影響結構安全瑕疵之例示。則房屋於危險移轉時,亦難認有欠缺被告所保證之品質。該房屋並無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更無法請求孫先生所主張的減少價金及賠償鑑定費用。

得智法律事務所所長侯信逸律師提醒您,賣房子最好的方式是特別約定拋棄瑕疵擔保請求權。或者找專業人士擬定買賣契約,以避免嗣後的爭議。若已發生糾紛,亦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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