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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競業禁止的違反會成立背信罪嗎?

(以下均經化名處理)溫先生,受僱於A公司擔任設計師職務,入職時有簽立任職同意書,其中第8點載明「本人同意就任職期間內,不得以非公司名義承接屬公司之商業服務範圍事項,如:設計、裝潢、服務;或有其他認定足以損害或重大影響公司商業利益之行為…。本人並有賠償公司所受損害及負擔洩密等民刑事責任」。於任職期間,溫先生曾與甲、乙、丙三位客戶私下簽約施作,遭A公司控告背信罪,溫先生因此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及鄭志侖律師替其答辯,幸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認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在客觀上係指趁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際,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如無處理本人對外關係之財產上法律事務,僅係本人與行為人內部法律關係或競業禁止之違反,應為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範疇,檢察官亦同此見解,因此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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