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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訟9年 給付工程款案件更一審勝訴!

案由:

本件於今年由本所主持律師接手之前,一審被告○○大學應給付原告○○公司1019萬4971元,嗣二審被告○○大學對造應再給付原告○○公司427萬1408元。嗣被告○○大學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審,發回理由及對原告○○公司較為不利,其中亦有指其工程保證金56萬餘元為訴外裁判。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當事人即原告○○公司有鑑於本所主持律師兼具土木工程技師及律師之背景,乃於今年度乃重金委任本所主持律師侯信逸律師代理進行訴訟,並寄予厚望,本次目標除了為當事人保有原二審判決再給付427萬1408元的部分,更想辦法要回56萬642元的工程保固金,以及繼續爭取抵銷不合理的同等品減價的部分──嗣經提出追加返還保固金56萬642元,及跟同等品減價之抵銷41萬6506元無理由,並逾期違約金酌減,律師主張皆勝訴 ,為法院採納 。

【更一審結果】

本件獲更一審法院判決○○大學再給付471萬7859元,以及追加之訴56萬642元,共計527萬8501元(總計應給付1547萬3472元)。本件除幫當事人○○公司守住了原二審判決再給付的427萬1408元,更 #再下一城 ,比原二審總計多得100萬7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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