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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Y女士委任本所侯信逸律師對其女兒K起訴撤銷贈與一年多前贈與之土地,並塗銷原所

案由:

本件原告Y女士去年將其名下位臺南市某處之土地贈與其長女即被告k小姐,並約定自過戶次月起兩年內,被告k小姐應每月按時給付原告Y女士新臺幣5萬元,孰料被告k小姐卻未依約履行,原告Y女士遂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k小姐,撤銷先前所贈與之房地產,被告k小姐因因自知理虧,對此並無異議,同意返還該筆房地產,惟被告k小姐卻遲未採取行動將該筆房地產回復為原告所有。因k小姐發現,如果雙方以合意方式返還該筆土地,原告Y女士重新取得該筆土地的登記時點將於110年4月之後,若日後原告Y女士再行出售該筆土地,即適用自105年1月1日實施之新制房屋合一稅,屆時將多產生高達90萬元稅金,是以原告欲將所有權之登記時點回復至原告原先取得之104年9月14日之時點,僅能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在勝訴後再持法院確定判決,即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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