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挨告竊佔 追訴期間已過判決「免訴」
案由:
本案當事人T先生因拖欠房租,因無租約被訴竊佔罪,本所侯信逸律師為其辯護,指出告訴前十年以上就成立租賃契約人住系爭房屋,除已逾刑法舊法之10年追訴權時效以外,當事人T先生並無竊佔他人不動產之犯意,終究取得免訴第一審判決。還當事人T先生清白!
所涉法條:
這個案子的主要爭點有二,一個是是否有辦法證明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一個是本案的追訴期間是否已經過?
刑法竊佔罪追訴權時效之起算以最初竊佔行為完成時開始算,「刑法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佔用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起算,應以最初竊佔行為完成時為準」(最高法院見解),這是實務見解,所以當事人占有房屋的始點是本案的「主戰場」。
另一個「主戰場」則是我方當事人是否與對造告訴人實際上為承租房屋關係?如果有租約關係,比較難認為被告是在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占用房屋,舉例來說,甲把房屋租給乙,同意乙住進去或是把東西搬進去,乙搬進去甲是知情的,且非無權占用,之後乙房租時不時拖欠或短繳,很難回頭去說,乙的行為是「竊佔」,即「在他人不知情之間占有他人之不動產」。這種情況刑事竊佔若告不成,應提起給付租金、返還房屋的民事訴訟請求對方遷讓、返還房屋,並給付2年內拖欠的租金(租金請求權適用2年之短期時效)。
本案當事人稱在民國95年就跟告訴人承租房屋,雖然有時會拖欠租金2、3個月,但之後都會補給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一開始是存放傢私物品,並非在其內起居生活,其原本與父親住在同棟4樓等。首先追訴期間自占有時起算,10年時效(適用修法前有利於當事人時效)已經經過,復有證人可證明,告訴人曾經來向本案當事人收租。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向台灣自來水公司申裝用水設備的時間點認定其竊佔時間,惟法院認為被告何時有在系爭房屋用水的需求,與其何時開始占用系爭房屋存放物品,或向告訴人承租該房屋,非劃上等號。且告訴代理人之證述與告訴人所述相互矛盾。被告提出之證人證述分別明確。至於被告從事水電修繕,除曾自行申裝系爭房屋之自來水,尚且私接電力,供稱:「之前告訴人不願意拿出建物使用執照,我就自己偷接電」,對此,法院則認為非必定是緣於「被告未向告訴人承租,無法取得屋主同意」此一原因,不能僅憑被告居住系爭房屋期間有竊電乙情,即遽謂被告於占有使用該建物之初,主觀上具有竊佔他人所有不動產之犯意。

得智法律事務所提醒您:
不動產租賃糾紛十分常見,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向專業諮詢,評估使用何種方式處理才最符合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