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道路開闢工程業務過失案件獲無罪判決!
案由:
本案當事人為營造公司負責人,承包市政府工務局發包道路開闢工程案件時,因有民眾騎車經過尚在施工中道路工地現場滑倒,而遭到地檢署起訴在案。在經歷過數次的開庭攻防及事證的舉證後,當事人終獲無罪判決。
以下針對類似案件之重點進行節錄與分析,望相關從業人員在類似之施工現場或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時,有哪些地方是決定成立過失致傷或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的要點。
選任辯護人侯信逸律師為其辯護稱:「XXXX有限公司」已於XXXX年X月X日向XX市工務局申請停工,且取得同意,由被告XXX所提出停工前之XX路與該路XXX巷巷口之照片,可以看出現場有放置交通錐連桿,路面無明顯之碎石及砂土,與告訴人報案後之現場佈滿砂石之照片明顯有別。又本案事故發生當日,係在「XXXX有限公司」停工期間,此時之施工單位為XXXX公司,因此,現場施工安全之維護,應由自XXX公司及其配合施工之下包廠商負責,被告XXX依法自無需再負注意義務。
系爭事故發生時間點並非被告XXX及XX營造之施工期間,自非對施工現場負有安全衛生管理作為義務及注意義務之人,現場安全衛生管理之交通維護之作為義務人應為該時間點之施工廠商。
本件判決理由:
1.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上開函覆內容及依XXX政府工務局與「XXXX有限公司」簽立之工程採購契約觀之,顯然並未要求「XXXX有限公司」就其他廠商所施作之工程,亦需一併共同維護工地安全。
2.由此函覆內容,亦未提到有約定「XXXX有限公司」需共同維護工地安全。足認本案發生時,需負工地安全義務者,應僅有XXXXXX所聘僱之勞工安全衛生作業主管XXX,被告XXX無需負任何注意義務。
3.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依勞動部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辦理』」,再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機關對於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各分項工程施工階段,擇定一主要廠商設置協議組織,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第一項工程,由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時,各機關應相互協調,共同擇定其一廠商辦理之」,可知倘被XXX業經擇定為主要廠商,負責設置協議組織,及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管理,則被告XXXXX在「OOOOOO有限公司」停工期間而由其他廠商施工時,亦應對其他廠商之施工安全衛生負有監督及管理之責任及權限,進而可謂與其他廠商對本案之發生負有注意義務。然由不論係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回函及所提供之工程採購合約書,以及自來水公司之回函,均未表示被告XXXX有此一義務,因此,自亦無法擴張解釋,要求其負責。
在開放道路的工地現場如要開放不特定人通行或經過,必須將路面的砂石清理到各種類型車輛經過均不致產生打滑,交通維持計畫所訂定需要安放交通錐及交通錐連桿之地方也必須要如實放置,最後的重點在於各施工單位之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選定全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時應特別注意最初之契約內有無明定由何廠商負責,或工作協調會議上有無告知各階段進場施工之廠商均應就各自負責之期間維持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也就是說,在締約時,工程施作期間、直到完成驗收後,施工廠商務必謹慎注意負責現場之安全衛生由何人負責,切勿得過且過,或是不注意契約內之文字內容或歷次會議之記錄所載內容,一句之差便是有無刑責的差別,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