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報|違約金407萬元,成功逆轉發回更審!】
A公司與政府機關簽訂抽水站工程契約,約定完工期限為900日曆天。由於連續降雨、泥濘無法施工等客觀因素,A公司歷經數次工期展延,並於101年5月11日完成竣工申報。
然而,發包機關逕行認定逾期66日完工,直接扣除407萬元違約金,引發激烈爭議
A公司不服,決定委任本所律師提起上訴,捍衛自身權益!
法院於審理後發現:
1.工地多日泥濘無法施工、被動配合政府單位督導等情況,是否可展延工期,原審未詳查
2.工程完工前進度已達99.98%,違約金是否過高,有再評估空間
3.機關實際提前使用抽水站,是否構成部分驗收與履行,尚有爭點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工期展延事實及違約金計算部分認定有違證據法則,例如未充分調查因連日降雨導致工地泥濘、督導影響施工之具體事證,以及工程實際進度已達99.98%是否構成部分履行、應酌減違約金等爭點。故撤銷原判決關於上訴人請求部分,發回更審。
提醒所有承包廠商:
- 工程紀錄完整保存,遇爭議可據以主張
- 違約金是否合理,法院也會審酌實際履行情形被扣款不是結局,勇敢提起訴訟,爭取合理權益!被扣款不是結局,勇敢提起訴訟,爭取合理權益!
- 被扣款不是結局,勇敢提起訴訟,爭取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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