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終結後,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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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吳經營網路購物,因涉嫌詐欺取財,其銀行戶頭被列為警示帳戶,隨後檢察官認為只是買賣糾紛不予起訴,小吳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應如何做才能解除警示帳戶?
(2) 小陳涉犯賭博罪,其使用之A、B、C銀行帳戶皆被列為警示帳戶,隨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宣告附「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負擔之緩刑,小陳收到判決書後應如何做才能解除警示帳戶?
根據內政部網站常見問答,帳戶遭設警示後,可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全文:【中華民國內政部首頁─常見問答─帳戶若遭設為警示帳戶應如何解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342&p=58&f=)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 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 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 罰金:
(一)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二)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 判刑執行完畢:
(一)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二)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三)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四)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 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 緩刑:
(一)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二)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 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342&p=58&f=
是如(1)小吳之案例中,其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不起訴處分書,並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送交至警局偵查隊辦理;(2)小陳之案例中,其則須完成判決所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負擔後,向檢察署聲請負擔執行完畢的證明,再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判決書、負擔執行完畢證明,並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送交至警局偵查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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