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W小姐欲解約提告K仲介公司及仲介C小姐,仲介C小姐一審反訴請求報酬獲勝!
本所當事人為K仲介公司及仲介C小姐,C小姐居間仲介房屋買賣成交,買方W小姐卻在支付第一期價金之後,突然以「停車位不符合規格無法停放其BENZ車輛」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契約並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各方以存證信函往返交鋒數回合,買方W小姐隨即以賣方、K仲介公司、仲介C小姐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以「物之瑕疵」(白話:你賣的東西有瑕疵)為由,請求賣方解除契約,並返還已支付之第一期價金(當時仍存在履約保證專戶中);買方並以「未盡調查及報告義務」為由,請求K仲介公司及仲介C小姐連帶損害賠償買方已經支付之第一期款。
仲介C小姐自覺冤枉,不斷向本所表示,在接洽過程中,買方W小姐一直說是要出租而並不是要自住,怎麼會用自己的車BENZ停不進車位為由要解約呢?本所答辯特別強調此點,除此之外,既然買方認為車位有瑕疵,那麼第一層次:車位是否有瑕疵、第二層次:買方是否能以「車位有瑕疵」主張依民法354、359條規定解除「房屋」的買賣契約,都是需要釐清的事項,另外本所也據內政部頒布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仲介C小姐調查報告的法定義務做說明。
另於本案件中,因買方W小姐還沒有付服務費,本所律師也替K仲介公司提起反訴,請求買方給付服務報酬,得到勝訴!
一審法院肯認我方主張,即賣方於現況說明書填寫之車位規格,已符合內政部公布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之要求,且仲介亦已善盡調查之義務,並無違反對買方之居間義務,買方W小姐仍應支付服務報酬給仲介公司。
本案件在前年繫屬法院,雙方纏訟一年餘,本所去年接受K仲介公司及仲介C小姐委任,今年四月收受一審判決,判決結果是買方的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且K仲介公司反訴請求仲介服務費部分亦得到勝訴!成功為K仲介公司及仲介C小姐解決這起官非。
